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即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拟定而未及正式施行的《大清新刑律》中首次废止了笞杖刑罚,具有千百年历史的笞杖刑罚是在清朝末年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