拏究(ná jiū)
捉拿查究。《台湾文献丛刊·偏安排日事迹》:“九月(二十八日)癸丑,命曹州道袁枢(袁可立子)、沂州道郭正中三日赴任;如违,拏究。”《清会典事例·刑部·断狱》:“如有奸徒捏名入监舞弊,亦即据实分别拏究参处。” 清 林则徐 《奉旨前往广东查办海口事件传牌稿》:“如有借名影射,立即拏究。”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四川铁路案档案》:“然人民皆未滋扰暴动,碍难拏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