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派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事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国务院于1988年4月28日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对国家和社会所尽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为社会提供适销对路的物质产品,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上。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征收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购买有价证券、集资、参加保险,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索要财物,或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超越范围、提高标准等等,都是摊派行为,企业有权依法加以抵制。如果企业遇到拒绝摊派无效,或受到要挟、刁难、歧视,甚至打击报复,企业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它有关监督部门控告和检举揭发,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