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是在课税对象未实现之前,先期课征税收的财政手段。最早始于唐代的青苗钱。代宗时,国库空虚,官俸不给,广德二年 (764年) 初税青苗。即不待秋收,先向青苗课税。以后岁以为常,成了田赋附加税。宋称预征为“预借”,有预借酒息钱、坊场钱,预借民税,预借职田租等,尤以南宋高宗(1127—1162) 时期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