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郑玄 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贾公彦 疏:“狱讼相对,故狱为争罪,讼为争财。若狱讼不相对,则争财亦为狱,此为其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