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五月初五的端午节,又称端阳节,是中国重要的传统节日。端午节那天有挂艾草、饮雄黄酒、吃粽子、赛龙舟等习俗。其中,赛龙舟是端午节的重要习俗,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也称“龙舟竞渡”,这项活动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时期,据说是为纪念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据南北朝时期梁朝人宗懔所撰的《荆楚岁时记》记载:“五月五日竞渡,俗为屈原投汨罗日,人伤其死,故并命舟楫以拯之,至今竞渡是其遗俗。”由此可见,在广袤的荆楚大地,龙舟竞渡是人们纪念屈原和表达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
然而,龙舟竞渡这项悠久的民俗活动,在抗战时期却遭到国民党湖南省政府的严厉禁止。据1936年6月20日《湖南通俗日报》报道,湖南省政府训令水上警察局:
曾据湖南省会警备司令胡达呈,窃查本市居民,每逢废历端阳,举行龙舟竞渡。先期预赛,正期竞渡,百十为群,每生械斗。历年以来,曾蒙钧府出示严令,并由职部及水警局遵令制止在案。现距端节期近,又值国难严重时期,如任听其举行,府恐酿生事故。应请钧府察核,仍照往例出示严禁,兹令饬水警总局先期制止,以保公安。
从以上训令中可以看出,端午节的龙舟竞渡历年来被湖南当局所严禁,其原因是人群聚集常引发械斗等纠纷。以上训令除饬令湖南全省水上警察局遵办之外,还要求该局通饬各属严切宣禁,以维护各地治安。于是,该局又立刻将这项训令下达各属,令各属严格遵办,严厉查禁。
当时,恰逢湖南国术馆馆长竺永华等人向湖南省政府呈报,准备在省垣长沙组织“划船比赛会”,省政府以“因逢国难时间,匪氛未靖,影响治安”为由,拒绝批准此项呈报。省政府批示云:“以国难严重,对于省会民众废历端节划船竞赛,拟请援例禁止,等情前来业经指令照准。值此匪氛未靖,深恐奸究潜藏,影响治安,所请拟举市民划船比赛会,着无庸议,仰即知照毋违。”
可见,湖南当局在端午节禁止龙舟竞渡一事上的坚决态度。
应当说,从维护治安的角度出发,湖南当局禁止在端午期间举行龙舟竞渡确实有一定的道理。要知道,虽然当时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民国,但湖南各地的封建宗族势力却依旧十分庞大,尤其是当多个宗族参与龙舟竞渡活动时,往往因为失败方不服输而酿成打架斗殴事件,且这多为群体性的械斗,极易导致命案的发生。甚至在各宗族间结下仇怨,出现每遇即斗的恶劣情形,造成地方秩序的严重失范。传统习俗由此异变为“恶习”和“陋俗”,这无疑背离了龙舟竞渡的本来意义。
此外,龙舟竞渡本身还存在着严重的人身安全问题。例如,据《长沙县志》记载:“解放前,沿浏阳河两岸每座庙宇都有龙舟一至二艘,分河东、河西两派,历年竞赛中均引起斗殴,发生毁船和人员伤亡事故。最严重的一次是民国七年,死四人,伤者未计。”又据《娄底市志》记载:“民国十三年(1924),龙舟赛中一次淹死四人,湘乡县政府曾明令禁止。”
可见,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角度来看,禁止端午龙舟竞渡存在一定的道理。
但是,湖南当局的行政训令,显然是罔顾了广大民众的情感表达和利益需求,官府禁渡与民间内涵。
诚然,龙舟竞渡确实存在一定的治安隐患,但若对这项在湖南流传数千年的民俗活动采取一禁了之的办法,显然是当局的因噎废食之举。
事实上,民众对龙舟竞渡既有参与的热情,亦有观看的乐趣。当时,湖南的沅陵地区就流传着一首民谣:“儿划头,孙划腰,胡子老爹来掌艄。”形容的是全家祖孙三代参与龙舟竞渡的盛况,这无疑反映了民众参与这项活动的高度热情。例如,1926年,参加北伐的贺龙在湖南沅陵组织龙舟竞渡,当时就有20余条龙舟参加比赛,许多邻近县的民众也纷纷慕名前来观看。
据说,湖南的汨罗江畔也有句关于端午的俗语:“牛歇谷雨马歇社,人不歇端午惹人骂。”意思是端午是要休息的,因而自然有闲暇时间去观看龙舟竞渡。民国吴晦华编纂的《长沙一览》就记载:“各坊市造小舟,置龙头于舟首,竞渡夺标为戏,男女观者盈岸。”可见,龙舟竞渡这项民俗活动有着极为广泛的民众基础,湖南当局虽三令五申地严加禁止,但在实践中的效果却大打折扣。
由于湖南各地的龙舟竞渡活动仍旧是屡禁不止,因竞渡而导致的集体械斗和人员伤亡依然时有发生,为此,长沙市水警当局便在1937年作出妥协,要求龙舟竞渡的组织者作出具结,保证不发生械斗。同时,该局还派出水警沿河监视,以维持治安。由此可见,龙舟竞渡这项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传统民俗活动,是难以用行政权力完全禁绝的。
值得一提的是,禁止龙舟竞渡曾在多个历史时期出现过。例如,宋朝初年,龙舟竞渡便被官方明令禁止。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夏四月戊子,禁湖南竞渡。乾德五年(967)夏四月戊子,禁民赛神为竞渡戏。”当然,宋初的禁令不久后就被废止,龙舟竞渡亦逐渐风行。到元代,龙舟竞渡又遭到官方禁止,统治者认为龙舟竞渡是亡宋的节日风俗,“不惟有伤人命,亦恐因而聚众,不便于将来”,但民间仍然有龙舟竞渡的活动。在“文革”期间,龙舟竞渡被视为带有迷信色彩的“四旧”而遭到取缔,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慢慢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