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和小华恋爱半年有余。阿明父母对小华这个北京姑娘很满意,盼着他们能尽早结婚。按照传统,结婚得男方买房。
不过,适逢北京出台房屋限购政策,阿明并没有购买资格。不过,反正都要结婚了,房子登记在小华名下也一样。于是,阿明家出资70万支付房屋首付款,并把房登记在了小华名下。
不久,因公司业务调整,阿明不幸被裁员,随后找工作也不顺利,心情烦躁的阿明和小华争吵不断。
小华的父母对阿明开始有了微词,尤其是买房之后,每月的按揭款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房屋装修也需要钱,他们开始怀疑阿明到底有没有能力给女儿一份安稳的生活。就这样,阿明和小华分手了。
那么问题来了:阿明花了一家人的积蓄,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他必须把房子要回来。可小华家却说,房子是他们送的,房本上写的也是小华的名字,送都送了,哪有要回去的道理啊?
果真如此吗?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如果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理由。
本案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小华应当返还该笔巨额财产。由于受北京购房政策的限制,阿明不能成为房屋的购买人,所以,他要求小华返回房屋的请求不能实现,但不影响他要求小华返还由其支付的首付款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