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改革劳动制度的4项规定
在34年前的今天,1986年9月9日(农历1986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改革劳动制度的4项规定。1986年9月9日,国务院今天公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暂行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见第二版)这四项劳动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从10月1日起实行。这四个暂行规定的公布实施,是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规定,对于进一步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暂行规定,重点是用工、招工制度改革,即国营企业新招收的工人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部招收职工子女的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按照新的规定,在国营企业的新招工人中,可以突破劳动力的“单位所有制”,使劳动者的特长、志愿和劳动岗位的需要较好地结合起来,这对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企业管理,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