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法规《婚姻法》诞生
在70年前的今天,1950年4月13日(农历1950年2月27日),新中国第一部法规《婚姻法》诞生。妇女干部正在宣讲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现行的《婚姻法》由1980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实施。1989年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工作开始运行,1996年1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民政部正式着手修改《婚姻法》工作,1997年6月《婚姻法》修改的专家稿完成,同年12月《婚姻法》修改稿的试拟稿完成。《婚姻法》的实施,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谁也没有想到,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竟然是婚姻法!制定婚姻法,是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起草《婚姻法》没有参考资料不行,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等内容,这些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为起草《婚姻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但要制定一部法律,显然要更加严密得多,《婚姻法》草案经历了反复论证修改。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邓颖超则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我主张这一条。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便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当时,坚持这一条的人只占少数。1949年3月,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向北平挺进。《婚姻法》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对争论最大的离婚自由问题,中央法制委表态同意离婚自由,理由是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草案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至40次以上。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出炉,呈送党中央审查,又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是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毛主席认为,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婚姻法》被废止。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尽管随着1981年1月1日施行新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被废止,但它留下的历史回响依然激荡在我们耳畔。从《婚姻法》来看结婚的意义,立足于法律给我们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挖掘生活的美好,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我们都要追求一个美好、简单、纯真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