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颁诏禁止妇女缠足
在113年前的今天,1907年1月6日(农历1906年11月22日),清廷颁诏禁止妇女缠足。清廷颁诏禁止妇女缠足妇女缠足,在中国很有些历史了。司马迁《史记》提到:“临淄女子,弹弦,跕缠”。其中跕缠可能指缠足,或许仅限于风月场所中的女性特有。唐白居易有“小头鞋履窄衣裳”的诗句,可能描写的是缠足女性。五代以前,缠足并不流行。这一陋习得以流行,南唐皇帝李煜的“推广”功不可没。《道山新闻》载:“后主宫嫔窅娘,纤细善舞。后主作金莲高六尺,饰以宝物细带缨络,莲中作品色瑞莲,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作新月状。素袜舞云中,回旋有凌云之态。”通过缠足,窅娘的体态更加轻盈,如弱柳扶风,备受皇帝赞赏与宠幸。上有所好,下必仿之。为了争宠,后妃们竞相模仿,缠足便在皇宫内流行起来。没想到,后来竟在更大的人群中推广开来,以至成为旧时妇女挥之不去、终身痛苦的梦魇。所谓缠足,是将女子正常发育的脚板折断扭曲,以长布条紧紧裹缚,再套上精绣的小鞋,美其名曰“步步金莲”,实则父权社会下一种极不人道的习俗和变态的审美观。1896年,康有为在奏折中说:“最骇笑取辱者,莫如妇女裹足一事。臣窃深耻之。”近读郑曦原编著《帝国的回忆》(《纽约时报》晚清观察记),知道晚清时朝廷曾经颁诏禁止妇女缠足。不过,一开始妇女们好象并未欢欣鼓舞。《帝国的回忆》收录了1907年1月6日《纽约时报》刊发的一篇专稿——《清廷颁诏禁止妇女缠足》:受西方文明的影响,为使清国妇女有更大的生活自由,清帝近日颁布诏令禁止妇女裹脚,但是清国妇女已习惯了这种陋习,清帝制定法律禁止缠足恐会陷入无尽的麻烦之中。设想美国国会立法禁止妇女缠胸或束腹,那些崇尚时髦的妇女即会停止那样做吗?尤其在目前最新流行时尚就是女子好细腰的情况下,其结果可想而知。但是清帝自有他的办法,他随之又颁布另一项法令,即一切清国官吏如妻女有缠足者即不得在政府任职。尽管过着毫无爱情的生活,但清国妇女为了丈夫的政治前程,她们也像美国政客的妻子一样,能够克制住自己的爱美之心。在这篇报道之前,1898年8月13日,光绪帝就颁发诏书:“令各省督抚,饬地方官劝诱士庶,光绪十五年所生女子至今十岁者,无得裹足”。4年后的1902年,清廷又颁布了劝戒缠足上谕:“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晋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再往前些,禁止妇女缠足清初就提出过。清军入关前不准本国女子缠足,入关后又规定顺治二年以后出生的女子不准缠足。黄裳《春夜随笔·王渔洋遗诗》(见《黄裳文集》第六卷第190页)中提到王渔洋诗和诗以外的一些事。特别让人感慨的就有这么一桩,“清初本有禁缠足与废八股之令,但后来为人奏请取消了。使这种‘良法美意’不致绝迹于中国的就是这位王文简公。这两件事的影响之大似乎更甚于他的神韵说。”事情是这样的:康熙七年,左都御史王熙疏请酌复旧章,时任礼部仪制司员外郎的王渔洋,以他认为应该恢复的八项事情上书礼部尚书黄机,让他上奏朝廷。结果,八事中科举考试恢复三场、允许民间女子缠足和教官会试五次不中者仍准会试三事,被清廷批准恢复实行。渔洋公因何“奏请取消”这道原本先进的法令?黄裳在此篇揭短的文中没有说明。不过,渔洋公却将此事记于《池北偶谈》(卷三)和《渔洋山人自撰年谱》(卷上),认为是自己的政绩之一。可以看出,他对此奏请于社会的贻害实在是没有认清。前些年,我曾建议一位新闻摄影记者朋友关注一下“小脚女人”,留一些图片资料。我说,别看她们的脚小,却承载着一段很久远、很痛苦的历史。我特别提醒,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小脚女人”将逐渐辞世,所以这件事应马上去做、抢救性地去做。先不说这些。一直纳闷且感叹,让人如此痛苦的缠足,竟延续了数千年之久。原因到底在哪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