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主管官府按照格式,为官员批写或填写有关印纸或付身,称“批书”。批书印纸有缺漏,或不依条式,须召升朝官两员作保,并罚降两月名次注阙。《庆元条法事类》载有命官批书印纸式、殿侍批书印纸式、副尉批书差遣功过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