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供是被告人在招供时凭空牵扯与案件无关的他人的行为。虚假供述的一种。原因主要有:为推卸或减轻责任、为陷害他人、由于刑讯逼供等。常使司法人员真假难辩,使无罪的人背上有罪的嫌疑甚至蒙受不白之冤。为防攀供现象发生,应向被告人讲明诬告陷害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另外,对被告人的供述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判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能把被告人的供述包括检举揭发作为侦査的线索,而不能把它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