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刑法志》:“及于 江 左, 元帝 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明史·刑法志二》:“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六回:“遇了乡人有甚么争执等事,都由公局绅士议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