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六乡为:比、闾、族、党、州、乡。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是西周国家的公民,围绕都城而居。即文献中常出现的“国人”,相当于普通自由民,而不是奴隶,有自己的土地,实行井田制,有赋役。仅仅在西周国都的周围存在,六乡之外是六遂,也即文献中出现的“野人”。出处见《周礼》郑玄注。
4.六乡之人也是军队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