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田亦称“职分田”或“食租田”。北魏以后政府按官职品级授给官吏作为俸禄的田地,即以租田收取的租粟为俸禄。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年) 颁行均田令,其中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职分田起于此。至隋代,京官一品者给田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距,至九品为1顷。外官也有职分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