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méng qí zhì dù | 注音 | ㄇㄥˊ ㄑㄧˊ ㄓˋ ㄉㄨˋ |
首字母 | mqzd | 词性 | 名词 |
近义词 | 联盟旗帜制度 | ||
反义词 | 无 | ||
基本解释 |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政治制度。1624-1771年推行于蒙古族地区。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参照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建立。旗为军政合一单位,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数旗合成盟。由清政府任命旗长、盟长。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一定作用。解放后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地区,旗相当于县。 |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
盟(蒙语:аймаг)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
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旗(蒙语:хошуу)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是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札萨克形成的。任命札萨克时,不但要考虑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还要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