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zhuān mén rén mín fǎ yuàn | 注音 | ㄓㄨㄢ ㄇㄣˊ ㄖㄣˊ ㄇㄧㄣˊ ㄈㄚˇ ㄩㄢˋ |
首字母 | zmrmfy | 词性 | 名词 |
近义词 | 专设人民法院 | ||
反义词 | 非专门人民法院 | ||
基本解释 | 1.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