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坐又称“公罪”。中国旧制指官吏因公事致罪而承担罪责。《唐律疏议》:“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非出于个人私心而导致的犯罪。封建社会对于因执行公务而犯罪的官吏,处罚较私坐或私罪为轻。汉、魏、晋、梁、陈、隋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唐代规定,凡因公事失措,事未发露而自己觉察检举者,原宥其罪。